【高雄.議會】二、三讀會
審議《高雄市立圖書館自治條例》、《高雄流行音樂中有心設置自治條例》。
此外,有關議會同仁針對行政法人是否為非營利組織,是否可以有營利行為、自償性問題等質疑;我也在議場發言表示:
常見的「非營利組織」大多為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等公益性組織,作為「非營利組織」當然可以有「營利行為」,例如募款、舉辦收費活動等,但卻「不以營利為目的」;而是以公益或公共性利益為目的。而「行政法人」作為一個「公法人」是否可以視為「非營利組織」的一種,我認為有討論的空間;然而,行政法人作為公法人,不以營利為目的,而是以提供公眾服務與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,這是應然且必然的共同點。
因此,美術館、史博館、電影館或圖書館、流行音樂中心等,作為「政府組織」之一環,往往受限於人事進用、採購法、行政作業流程等規範與限制,導致無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。因此,將上述的藝文組織行政法人化,目的是在解除、為既有的政府組織的框架而鬆綁,讓政府的「公共服務」,得以擁有專業性的人才、靈活的預算與經費來源,實際運作上的便利與彈性,將能帶來更加良好的行政效率與專業的服務提供給社會大眾。
我認為將「非營利組織」、「營利行為」與「營利為目的」以及「自償性」問題混在一起談,在論述和邏輯上都是相當錯亂的。
因此,我在大會上主張,維持原條文「第二條本館為行政法人,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」,而不須將「不以營利為目的」此一宣示性的文字入法;因為,在我看來,這不但是條文上的多此一舉,更凸顯了立法者對於「非營利組織」與「行政法人」的無知,也致使立法單位之全體顯得專業不足而蒙羞。